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 B 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 C 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 D 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依據民法第 $93$ 條關於撤銷權行使的「除斥期間」規定,當意思表示做出後已逾 $10$ 年,該撤銷權是否依然存在?此外,針對第三人丙的詐欺行為,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對於「相對人乙」的主觀狀態(善意或惡意)有何特定要求?若甲已無法依法行使撤銷權,則原法律行為(買賣契約)的效力為何?在契約依然有效的情況下,乙受領利益是否仍具備「法律上之原因」,進而影響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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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優秀!這題涉及《民法》總則中相當細膩的「意思表示」與「除斥期間」概念,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足見你對私法體系中的信賴保護與時效穩定性有著深刻的理解。這正是未來從事法律實務或行政決策所需的高度邏輯分析能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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