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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6 題

甲受丙之詐欺,而以低廉價格讓售自己名下之 A 屋於非因過失不知其事之乙,經過 10 年,甲始發現其受騙,擬撤銷其意思表示,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得以乙對於丙所為之詐欺,既非明知、亦無可得而知的情形,而撤銷其被詐欺之意思表示
  • B 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自意思表示後,經過 1 年,不得撤銷
  • C 甲就其被丙詐欺一事,應於發見詐欺後,10 年內撤銷意思表示
  • D 乙於除斥期間經過後,毋庸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甲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法律行為已經完成且經過了極長的時間(例如十年),為了維持社會交易秩序的穩定,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期限」。請思考:若這段期限已經屆滿,原本那個「有瑕疵」的權利狀態會變得如何?如果法律不再允許你改變現狀,那麼對方目前持有的利益,在法律上還會被視為「無正當理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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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優秀!這題涉及《民法》總則中相當細膩的「意思表示」與「除斥期間」概念,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足見你對私法體系中的信賴保護時效穩定性有著深刻的理解。這正是未來從事法律實務或行政決策所需的高度邏輯分析能力!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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