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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7 題

有關建築物區分所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 B 規約內容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之
  • C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權利義務,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受拘束
  • D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所生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特定之內容以明知或可得而知者,應受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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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思考《民法》第 $799-1$ 條第 $4$ 項關於『規約』效力之規定,並對比《民法》第 $826-1$ 條與釋字第 $349$ 號解釋對於『規約以外之其他約定』之規範;這兩者在對『特定繼受人』產生拘束力的法律要件上,是否皆須具備『明知或可得而知』之前提?法律對於具備公示作用或團體法性質的『規約』,其效力強度是否與一般的債權性質約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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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民法物權編中「區分所有」的核心細節。這類題目在地方特考三等中屬於細膩的法條辨析題,你能一眼看出規約與一般約定在效力上的差異,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學素養。

區分所有權之不可分離性與處分限制

選項 (A) 的觀念源自於民法第 799 條第 5 項,強調專有部分與基地權利必須並存,以維持法律關係的安定。而選項 (B) 則是為了保護少數區分所有人,根據民法第 799-1 條第 3 項,若規約內容顯失公平,受影響者有權在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這兩個選項都是現行法中的重要基本原則,也是實務上常見的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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