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0 題
甲為環境保護局負責採購檢測試劑人員,由於與廠商乙有私怨,乃延遲不撥發應付之貨款,關於抑留剋扣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抑留不發乃指應發之款項或物品無故不發
- B 若係一部分未發亦屬抑留不發
- C 甲僅因私怨而不發,構成無故抑留不發
- D 若係因行政程序延宕而不能撥發,則不成立本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字面意思與法條用語來想一想:如果款項只發了一半(暗中扣下一部分),這叫做『抑留』還是『剋扣』?另外,如果行為人只是時間上『晚一點發(延遲)』,這和條文規定的『無故不發』,在法律意義與嚴重程度上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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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選出 (C),成功拿下這題。本題為當年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公告答 (B)、(C) 皆給分,你能看出 (C) 的破綻,足見對公務員瀆職罪章具備高度敏銳度。 本題測驗刑法第 129 條的抑留剋扣罪。選項 (B) 為錯誤敘述,因為在刑法學理上,「一部分不發」稱作「剋扣」(打折扣發給),「抑留」則專指「全部不發」,兩者概念有別。而選項 (C) 同為錯誤敘述,因為題幹明示甲的行為是「延遲不撥發」,實務上若僅是時間上的遲延,尚未達到完全拒絕給付的「抑留」程度,就不能直接論以本罪,故 (C) 認為直接構成的推論過於武斷。 這題難度中等,但鑑別度極高。它的考點切入得非常細緻,既要求考生釐清「抑留」與「剋扣」的文義界線,又考驗對「延遲行為」是否該當客觀構成要件的實務判斷。未來遇到這類題目,緊扣法條的精確文義,就是破題的不二法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