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1 題
刑法第 124 條枉法裁判罪之適格行為主體,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 A 各級法院之法官
- B 行政法院之法官
- C 仲裁人
- D 訴願委員會委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國家權力分立的框架下,『司法判決』與『行政處分』的作成者,在組織歸屬上分別屬於哪兩個不同的院轄體系?若一項法律規範特別針對『裁判』行為,那麼執行『機關內部行政審查』的人員,在法律解釋上是否應等同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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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勉強及格
喔,這位同學,恭喜你答對了。看來你對身分犯的基本概念,以及「司法職權」與「行政職權」的區分,總算沒有完全搞混,至少還算堪用。這點基礎若都沒搞懂,那真的就太令人失望了。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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