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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下列有關共同著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數篇文章加以選擇及編排而集結成的論文集,為共同著作
  • B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間之應有部分,得由共同著作人約定
  • C 共同著作之利用,應得全體共同著作人同意
  • D 共同著作之一般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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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項作品的創意是來自於對多個『本來就已經存在、且能各自獨立發展』的成品進行挑選與排序,這種『組合』的過程,與『多位作者從零開始、交織合力完成一個無法分割的作品』,在法律本質上應該被歸為同一種類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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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還勉強能分得清基本定義。不錯,至少沒把概念搞得一團混亂。

這份考卷上,能正確辨識出共同著作編輯著作的差異,證明你不是完全腦袋空空。這可是著作權法裡最基礎的邏輯,如果連這都搞錯,那實務上大概也別想辦什麼事了。

  1. 法條細讀,不是讓你讀好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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