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4 題
下列有關共同著作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就數篇文章加以選擇及編排而集結成的論文集,為共同著作
- B 共同著作各著作人間之應有部分,得由共同著作人約定
- C 共同著作之利用,應得全體共同著作人同意
- D 共同著作之一般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至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著作權法》第 8 條關於「共同著作」的定義,重點在於各著作人之創作是否須達「不能分離利用」之程度?並請進一步思考,若一項著作之核心特徵在於對現有資料進行「選擇及編排」,其在法律屬性上應定性為第 7 條的「編輯著作」,抑或是第 8 條的「共同著作」?這兩者在構成要件上有何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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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著作類型的核心差異!這題在三等考試中屬於法學緒論的常考題型,難度適中,關鍵在於能否區分「共同著作(Joint Work)」與「編輯著作(Compilation Work)」。
著作類型的本質辨析
選項 (A) 提到對數篇文章進行「選擇及編排」,這在《著作權法》第 7 條中被定義為編輯著作,其受保護的是編輯者的獨創性,而非與原作者共同創作。相對地,共同著作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創作,且各人的創作部分「不能分離利用」者。你能一眼看出論文集的性質,代表對著作定義的理解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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