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目前立法院制定法律的程序大約分為提案、審查、讀會等階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 B 法律案須經立法院院會審查
  • C 任一立法委員依據規定即可提出法律案
  • D 立法院之法律案審查須經三讀會議決

思路引導 VIP

請依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相關議事規範,思考立法委員行使「法律案提案權」時,是否存在「法定連署門檻」之限制?在程序法理上,單獨一名立法委員是否具備逕行提出法律案的處分權能,抑或須滿足特定人數的共同簽署方能正式成案?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立法程序的核心細節!選項 (C) 的錯誤在於法律案的提出並非立委「一人」即可完成。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Law Governing the Exercise of Legislative Power)規定,除政府機關提出外,立法委員提出之法律案,必須有 15 人以上之連署,這項機制是為了確保提案具備基本的成熟度與共識,避免議事資源被無效揮霍。

中央政府提案權與議事程序

在其他正確選項中,考試院依據**《憲法》第 87 條**,針對其所掌事項(如考試、任用、銓敘等)確實擁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權限。而法律案在立法院內,必須嚴格遵守「三讀會」程序:從一讀的朗讀標題與交付審查,到二讀的逐條討論,最後三讀進行文字修正與表決,這是保障立法品質的必要手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中華民國憲法:中央政府組織與職權
查看更多「[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