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8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自治法規之公布或發布程序,何者錯誤?
- A 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時,於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 B 自治條例未規定有罰則時,應於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後發布
- C 自治規則,通常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 D 委辦規則,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權力分立與地方自治的精神下,如果一項法規並沒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的「罰則」,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督,應該是採取「先獲准才能生效」的嚴格控管,還是採取「先公布生效、後知會備查」的自主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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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勉強還行,但別高興太早。
你總算沒把自治條例的公布程序搞得一團糟,精準地辨識出那個錯誤的選項。看來《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和第 32 條的區別,你還算記得住。至少,你具備了區分「核定」與「備查」這種基本行政監督概念的能力。這只是最基礎的,別以為這就叫「紮實基礎」了。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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