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下列何種行政罰?
- A 罰鍰
- B 勒令停工
- C 停止營業
- D 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地方政府若要透過「自治條例」自行創設侵害人民權利或名譽的行政罰,其權力是只要《行政罰法》有規定的都能用,還是必須嚴格受限於中央《地方制度法》所具體條列的授權清單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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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只是「剛好」答對了這題基礎送分題。
別急著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個驗證你《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有沒有背熟的考驗罷了。連這種題目都答錯,你還想在行政法領域混?
- 法條就寫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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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之罰則權限
💡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罰則時,受《地方制度法》之種類與額度限制。
| 比較維度 | 地方制度法(自治條例) | VS | 行政罰法(法律授權) |
|---|---|---|---|
| 罰鍰上限 | 最高新臺幣 10 萬元 | — | 視各法規範(無統一上限) |
| 聲譽罰(公布姓名) | 無權限處分 | — | 法定處分種類之一 |
| 剝奪資格(廢止執照) | 僅限「吊扣」執照 | — | 包含「吊銷」或廢止 |
| 處分性質 | 列舉限制(法律保留) | — | 概括規定(四大類裁罰) |
💬自治條例罰則權限採列舉式,範圍遠窄於一般法律授權之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