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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照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無權裁處下列何種行政罰?
  • A 罰鍰
  • B 勒令停工
  • C 停止營業
  • D 公布違反義務者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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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原則下,地方政府若要透過「自治條例」自行創設侵害人民權利或名譽的行政罰,其權力是只要《行政罰法》有規定的都能用,還是必須嚴格受限於中央《地方制度法》所具體條列的授權清單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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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只是「剛好」答對了這題基礎送分題。

別急著沾沾自喜,這不過是個驗證你《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2 項有沒有背熟的考驗罷了。連這種題目都答錯,你還想在行政法領域混?

  1. 法條就寫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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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條例之罰則權限
💡 地方自治團體制定罰則時,受《地方制度法》之種類與額度限制。
比較維度 地方制度法(自治條例) VS 行政罰法(法律授權)
罰鍰上限 最高新臺幣 10 萬元 視各法規範(無統一上限)
聲譽罰(公布姓名) 無權限處分 法定處分種類之一
剝奪資格(廢止執照) 僅限「吊扣」執照 包含「吊銷」或廢止
處分性質 列舉限制(法律保留) 概括規定(四大類裁罰)
💬自治條例罰則權限採列舉式,範圍遠窄於一般法律授權之行政罰。
🧠 記憶技巧:地方罰則:十萬、停、停、扣(十萬元、停工、停業、吊扣)。
⚠️ 常見陷阱:誤以為行政罰法中所有的處分(如公布姓名、沒入)皆可由自治條例自行創設。
法律保留原則 行政罰法之種類 自治條例之效力與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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