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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0 題

下列有關立法委員之報酬與待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應以法律定之
  • B 由立法院決議即可任意調整
  • C 單獨增加立法委員報酬之規定,應自該屆起為之
  • D 通案增加全體公職人員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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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憲法增修條文》第 $8$ 條對於立法委員報酬的規範,為了落實「法律保留原則」並避免程序上的「利益衝突」,憲法明文規定應以何種法律形式來規範其待遇?同時,針對調整的「生效時點」,請區分『單獨增加報酬』與『通案調整』在憲法規範上的屆期差異,這對於判斷選項的正確性有何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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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立法委員報酬與待遇之相關規定,正確答案為選項A。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規定:「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由此法條明文可知,立法委員的報酬與待遇必須以法律來制定,故選項A正確,且不能僅由立法院決議即任意調整。此外,若有單獨增加立法委員報酬或待遇的規定,依法必須自次屆起才能實施,不能於該屆立即適用;但若是屬於年度通案調整的情形,則不受必須等到次屆才實施的限制。綜合上述規定,僅有選項A符合憲法增修條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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