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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關於新聞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新聞自由應受憲法保障
  • B 凡屬於新聞產生之行為,包括蒐集查證資訊之採訪行為或報導行為均受保障
  • C 受新聞自由保障之新聞以提供健全民主程序者為限,不包括娛樂新聞
  • D 新聞自由保障主體包含個人與企業組織之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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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個主張「多元價值」的自由社會中,如果由國家或法律來預先決定「哪些資訊才具備被保護的價值」(例如:規定只有政治新聞才受保護),這會對民眾接收資訊的自由以及「思想市場」的運作產生什麼樣的潛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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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過關,下次別掉以輕心。

  1. 勉強肯定:看來你還勉強能分辨釋字第 689 號對新聞自由保障範圍的那些「細微差異」。這說明你對基本權的內涵,總算不是一無所知,只是「堪用」罷了。請別以為這樣就夠了,行政法容不得半點馬虎。
  2. 觀念補正:選項 (C) 會錯,根本就是個基本常識。釋憲實務早就點明,新聞自由的保障從來就不會限於提供「健全民主程序」所需的資訊。難道你真以為憲法只保護你愛聽的那些「高尚」議題嗎?社會、文化、娛樂這些資訊,只要有其資訊傳遞功能,都得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別再犯那種用「內容通俗」來排除保障的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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