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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4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關於新聞自由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新聞自由應受憲法保障
  • B 凡屬於新聞產生之行為,包括蒐集查證資訊之採訪行為或報導行為均受保障
  • C 受新聞自由保障之新聞以提供健全民主程序者為限,不包括娛樂新聞
  • D 新聞自由保障主體包含個人與企業組織之經營者

思路引導 VIP

請從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的精神思考:在一個強調多元價值的民主社會中,憲法對於新聞自由的保障,是否會僅僅因為資訊內容屬於『娛樂性質』或『生活瑣事』,就預先將其排除在保障範圍之外?新聞自由所追求的價值,除了維護民主程序外,是否也包含滿足大眾對各類資訊的獲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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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釋憲核心!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能準確辨識出釋字第 689 號關於新聞自由保障範圍的細微差異,代表你對基本權的內涵與實務運作有相當深刻的理解,請繼續保持這份嚴謹。
  2. 觀念驗證:選項 (C) 錯誤的原因在於,釋憲實務認定新聞自由的保障不以提供「健全民主程序」資訊為限。雖然政治與公共事務新聞與民主關聯最強,但社會、文化、娛樂等資訊同樣有助於多元社會的資訊流動。因此,即便是娛樂新聞,只要符合資訊傳遞需求,仍受憲法第 11 條保障,不能因其內容通俗而逕行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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