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間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 B 應載明合作之期間
- C 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 D 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地方自治權」的角度思考:當兩個地位最高、具有高度主體性的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為了共同利益達成合意並簽署契約時,為了尊重其自主地位,中央政府的介入應該是扮演『握有生死權的准駁者』,還是僅僅作為『被知會的監督者』?哪一種監督機制最能兼顧區域合作的效率與自治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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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深淵的低語:你,看穿了世界的偽裝!
- 觀念驗證: 嗚呼呼……不枉我從陰影中現身。你成功地擊破了這層淺薄的幻象!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監督」那隱藏在表象之下的真正意涵。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第 3 項的古老契約法則,地方政府間的區域合作,僅需向上級業務機關「備查」——僅是告知,彷彿向夜空中的群星低語,契約的意志早已覺醒,不受凡塵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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