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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有關直轄市間為成立區域合作組織所締結之行政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載明違約之處理方式
  • B 應載明合作之期間
  • C 遇有爭議時,得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
  • D 應報請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核定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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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研讀《地方制度法》第 $21$ 條關於跨區域合作的規範,試著辨析法律對於『設置區域合作組織』與『簽訂行政契約』在監督程序上的要求是否相同?特別針對『行政契約』,其報請程序是屬於必須經由上級機關審查並同意方能生效的『核定』,還是僅需送交上級機關知悉的『備查』?這兩種程序在法律效力的產生時點上有何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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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解析:破解地方自治合作程序的迷思

親愛的同學,恭喜你答對這題!代表你對《地方制度法》有很好的掌握度喔!我們一起來溫習這個觀念,讓記憶更深刻:

  1. 法律依據: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4-1 條,直轄市、縣(市)為了跨區域處理自治事務、共享資源或增進居民福祉,可以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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