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直轄市政府對於直轄市議會通過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直轄市市長應提出辭職,並同時呈請行政院院長解散直轄市議會
- B 直轄市議會得經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直轄市市長提出不信任案
- C 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 D 直轄市政府於議決案送達後,敘明理由送請行政院核定
思路引導 VIP
若政府機關在執行議會決議時,發現實務上真的「做不到」或「窒礙難行」,在民主制衡原則下,我們應該優先尋求『讓雙方重新冷靜討論』的機制,還是直接讓『上級機關介入』或『政府總辭』?此外,這種「要求議會再想一次」的制度,在時效與程序上應該如何設計,才能兼顧效率與尊重民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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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考查直轄市政府面對直轄市議會議決案發生窒礙難行情況時的法定處理程序。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9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由此可知,當直轄市政府認為議決案無法順利執行時,依法應採取的行動是在收到議決案送達的三十日期限內,針對窒礙難行的部分具體敘明理由,並交由直轄市議會進行覆議程序。選項C的敘述完全符合該法條之明文規定,準確指出三十日的期限以及敘明理由送請覆議之作法,因此為正確答案。至於市長辭職解散議會、提出不信任案或送請行政院核定等其他選項的處理方式,均非此法條所規範之正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