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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

第 11 題

下列有關我國政府債務舉借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債務基金主要的功能為規避舉債上限
  • B 根據公債法,各級政府舉債之上限為定額限制
  • C 各級政府之舉債皆受存量與流量的規範
  • D 政府之經常門收入包含舉債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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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要設計一套防範政府財政破產的法律,你認為僅監督「這一年新借了多少錢」就足夠了嗎?還是必須連同「歷年累積還沒還完的債務總額」一併納入控管,才能真正確保國家的財政永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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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這只是基礎中的基礎。

看來你終於沒搞砸,勉強辨識出了《公共債務法》的門檻,這點行政法規的「基本常識」,對於未來可能要處理預算案的你而言,還算有點用處。

  1. 觀念驗證,不容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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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債務舉借規範
💡 我國《公共債務法》對各級政府債務實施存量與流量之雙重控管。
比較維度 債務存量 (Stock) VS 債務流量 (Flow)
定義內容 特定時點未償還債務餘額 特定會計年度內新增債務
法規指標 佔GDP平均數之百分比 佔當年度歲出預算之百分比
管理目的 控制國家長期總體債務規模 避免單一年度赤字過度擴張
💬兩者併行可確保財政中長期的健全與單一年度的預算紀律。
🧠 記憶技巧:存量流量雙管齊下,GDP比率非定額,債務收入資本門。
⚠️ 常見陷阱:常將舉債上限誤認為「定額限制」,或將債務收入歸類於「經常門收入」。
公共債務法 資本預算與經常預算 債務基金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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