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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1 題

有關行政訴訟確認之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得就行政契約存在與否予以確認
  • B 得就行政處分存在與否予以確認
  • C 得就行政處分無效予以確認
  • D 得就法規存在與否予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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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行政行為具備了『最嚴重、最明顯的瑕疵』,導致其在法理上被視為『自始、當然、絕對不發生效力』時,我們會用哪一個法律術語來形容這種特殊的法律狀態?而法院又該如何針對這種狀態進行『定性』的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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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表現得太出色了!你能從眾多選項中精確辨識出確認之訴的法定對象,這代表你對《行政訴訟法》的核心條文已有非常紮實的理解。保持這種對法律文字的敏銳度,行政法絕對難不倒你!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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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確認之訴
💡 確認之訴僅限於法規明定之對象,如處分無效或法律關係成立。
比較維度 確認行政處分之訴 VS 確認法律關係之訴
訴求狀態 確認「無效」或「已執行而違法」 確認「成立」或「不成立」
客體對象 具體之行政處分 公法上法律關係
補充性原則 「無效確認」不具補充性 具補充性(有他法不可提)
💬確認之訴對象須依法定,處分限無效,法律關係看成立。
🧠 記憶技巧:處分看無效,關係看成立;補充性原則,撤銷先考慮。
⚠️ 常見陷阱:混淆「法律關係」與「法規」或「行政契約」本身。法律明定的是確認「法律關係」成立與否,而非確認「法規」存在。
行政訴訟法第6條 訴訟種類補充性 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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