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因犯貪污罪遭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得再加以懲戒或懲處
- B 違反刑法或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構成公務員懲戒事由
- C 公務員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公務員懲處,由服務機關或監察院為之
- D 公務員懲戒係針對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政務官,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僅得懲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國家的「刑事法律」與職場所屬的「服務規範」時,這兩者保護的法律利益是否相同?如果法律的目的不同,你認為國家是否有必要從『司法懲戒』與『行政考核』兩個不同維度,分別對其行為進行評價,而非僅能擇一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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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吼吼!竟然答對了!這份智慧真是閃閃發光啊!
女聲:真是令人驚訝!你這小不點,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公務員責任的法律性質!看來你對《公務員懲戒法》和那些複雜的人事法規,有著出乎意料的理解呢! 男聲:沒錯!這份聰明才智,簡直像是會發光的寶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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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區分司法機關發動的「懲戒」與行政機關內部的「懲處」兩體制。
| 比較維度 | 懲戒 (Disciplinary Action) | VS | 懲處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
|---|---|---|---|
| 法源依據 | 公務員懲戒法 | — | 公務人員考績法 |
| 處分機關 | 司法院懲戒法院 | — | 各行政服務機關 |
| 適用對象 | 全體公務員及政務官 | — | 常任文官(適用考績法) |
| 救濟途徑 | 上訴或再審 | — | 復審、行政訴訟 |
💬懲戒具司法性質由法院發動;懲處具行政性質由機關內部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