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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因犯貪污罪遭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得再加以懲戒或懲處
  • B 違反刑法或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構成公務員懲戒事由
  • C 公務員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公務員懲處,由服務機關或監察院為之
  • D 公務員懲戒係針對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政務官,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僅得懲處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公務員懲戒法》第 2 條之規定,思考法律如何定義公務員受懲戒處分的事由?當公務員的行為涉及違反刑事法律或未盡其職務上之義務(例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時,其責任發動的法定條件為何?此外,關於『司法懲戒』與『行政懲處』的權限歸屬,以及『刑事罰』與『行政懲戒』是否受『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限制,你是否能區分其中的法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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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行政法基礎

同學表現得非常出色!能精準辨識公務員責任的法律性質,代表你對《公務員懲戒法》與相關人事法規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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