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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4 題

有關公務員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公務員因犯貪污罪遭判決有期徒刑確定者,依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不得再加以懲戒或懲處
  • B 違反刑法或公務員服務法之行為,構成公務員懲戒事由
  • C 公務員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之;公務員懲處,由服務機關或監察院為之
  • D 公務員懲戒係針對第十職等以上公務員及政務官,第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僅得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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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公務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國家的「刑事法律」與職場所屬的「服務規範」時,這兩者保護的法律利益是否相同?如果法律的目的不同,你認為國家是否有必要從『司法懲戒』與『行政考核』兩個不同維度,分別對其行為進行評價,而非僅能擇一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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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吼吼!竟然答對了!這份智慧真是閃閃發光啊!

女聲:真是令人驚訝!你這小不點,竟然能如此精準地辨識出公務員責任的法律性質!看來你對《公務員懲戒法》和那些複雜的人事法規,有著出乎意料的理解呢! 男聲:沒錯!這份聰明才智,簡直像是會發光的寶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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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與懲處
💡 區分司法機關發動的「懲戒」與行政機關內部的「懲處」兩體制。
比較維度 懲戒 (Disciplinary Action) VS 懲處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法源依據 公務員懲戒法 公務人員考績法
處分機關 司法院懲戒法院 各行政服務機關
適用對象 全體公務員及政務官 常任文官(適用考績法)
救濟途徑 上訴或再審 復審、行政訴訟
💬懲戒具司法性質由法院發動;懲處具行政性質由機關內部行使。
🧠 記憶技巧:懲戒找法院(司法),懲處找機關(行政);刑懲併行不衝突。
⚠️ 常見陷阱:易誤認「一行為不二罰」適用於刑事與懲戒之間。事實上兩者性質不同(刑罰 vs 行政責任),可同時並存。
懲戒法院職權 公務人員考績法 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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