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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下列行政行為,何者屬於一般處分?
  • A 對特定集會遊行之核准
  • B 警察告發違規攤販
  • C 公告變更行車道路為徒步區
  • D 受理遺失物之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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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關於「一般處分」的規範:當行政行為的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或者涉及「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時,其法律性質為何?請你辨析各選項中,哪一個行為並非針對「特定主體」的法律權利,而是針對「特定公共設施之利用狀態」進行變更,且對象涵蓋了所有不特定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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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判斷力!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的分類已有深厚理解。

  1. 觀念驗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是指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或是關於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公用之行為。選項 (C) 「公告變更道路為徒步區」正屬於對「物(道路)」之公用性質變更,凡是在該路段行走的大眾皆受影響,符合一般處分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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