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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下列行政行為,何者屬於一般處分?
  • A 對特定集會遊行之核准
  • B 警察告發違規攤販
  • C 公告變更行車道路為徒步區
  • D 受理遺失物之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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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今天不是對「某個特定的人」下達命令,而是針對「某個特定空間的使用規則」做出調整,導致任何進入該空間的人都必須遵守這項新規矩,這種「對事不對人」卻又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與一般的個人處罰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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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的判斷力!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的分類已有深厚理解。

  1. 觀念驗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是指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或是關於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公用之行為。選項 (C) 「公告變更道路為徒步區」正屬於對「物(道路)」之公用性質變更,凡是在該路段行走的大眾皆受影響,符合一般處分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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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 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類別特徵可確定或涉及公物者為一般處分。
比較維度 個別行政處分 VS 一般處分
對象(相對人) 特定人(如:對甲處罰) 依特徵可確定之多數人
事件性質 具體事件 具體事件(或涉及公物)
法規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
典型範例 免職令、罰鍰單 交通號誌、道路變更
💬一般處分具備行政處分「具體性」的特徵,但相對人較個別處分模糊。
🧠 記憶技巧:特定人是處分,不特定多數人是法規;介於中間「可確定多數人」或「公物用法」是一般處分。
⚠️ 常見陷阱:容易將「一般處分」與「法規命令」混淆。法規命令具備「抽象性」與「反覆適用性」;一般處分則是針對「特定具體事件」。
行政處分之成立要件 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公物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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