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下列行政行為,何者屬於一般處分?
- A 對特定集會遊行之核准
- B 警察告發違規攤販
- C 公告變更行車道路為徒步區
- D 受理遺失物之報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行政機關今天不是對「某個特定的人」下達命令,而是針對「某個特定空間的使用規則」做出調整,導致任何進入該空間的人都必須遵守這項新規矩,這種「對事不對人」卻又具有法律效力的決定,與一般的個人處罰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卓越的判斷力!這顯示你對行政處分的分類已有深厚理解。
- 觀念驗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規定,「一般處分」是指處分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或是關於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公用之行為。選項 (C) 「公告變更道路為徒步區」正屬於對「物(道路)」之公用性質變更,凡是在該路段行走的大眾皆受影響,符合一般處分的定義。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
💡 相對人雖非特定,但依類別特徵可確定或涉及公物者為一般處分。
| 比較維度 | 個別行政處分 | VS | 一般處分 |
|---|---|---|---|
| 對象(相對人) | 特定人(如:對甲處罰) | — | 依特徵可確定之多數人 |
| 事件性質 | 具體事件 | — | 具體事件(或涉及公物) |
| 法規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1 項 | — | 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 |
| 典型範例 | 免職令、罰鍰單 | — | 交通號誌、道路變更 |
💬一般處分具備行政處分「具體性」的特徵,但相對人較個別處分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