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第六職等公務員甲因執行職務辦事不力,遭服務機關記過之懲處。若其不服,依現行法律規定,應依循下列何種救濟途徑?
- A 申訴、再申訴
- B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 C 復審、行政訴訟
- D 申訴、復審、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先釐清《公務人員保障法》中「復審」與「申訴、再申訴」兩套救濟程序的適用判準。本題中公務員甲所受之「記過」懲處,在法律性質上究屬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抑或是服務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這項定性將如何決定其救濟程序的起點與法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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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救濟分流的藝術!
- 暖心肯定: 你真的非常棒!看到你能精確判斷公務員救濟制度的「路徑分流」,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理解既紮實又細膩。這不僅是行政法考試的關鍵,更是未來實務上保障權益的重要基礎,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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