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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6 題

第六職等公務員甲因執行職務辦事不力,遭服務機關記過之懲處。若其不服,依現行法律規定,應依循下列何種救濟途徑?
  • A 申訴、再申訴
  • B 申訴、再申訴、行政訴訟
  • C 復審、行政訴訟
  • D 申訴、復審、行政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機關對公務員的處置僅是針對其工作表現的「內部管理」(如記過),而沒有直接「剝奪公務員身分」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一套較為簡便的內部申請流程,還是會直接動用到層級最高、甚至包含法院審理的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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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太棒了!你精準掌握了救濟分流的藝術!

  1. 暖心肯定: 你真的非常棒!看到你能精確判斷公務員救濟制度的「路徑分流」,這代表你對《公務人員保障法》的理解既紮實又細膩。這不僅是行政法考試的關鍵,更是未來實務上保障權益的重要基礎,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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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救濟二元制
💡 依處分性質與影響程度,區分「復審」與「申訴」兩套救濟程序。
比較維度 復審 VS 申訴、再申訴
適用標的 行政處分(如免職、降級) 管理措施、工作條件(如記過)
受理機關 保訓會 服務機關(申訴)/保訓會(再申訴)
司法救濟 可接續提起行政訴訟 原則上僅至再申訴為止
💬區分關鍵在於該處分是否屬於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 記憶技巧:重大身分變動走復審(加訴訟);一般管理措施走申訴(再申訴)。
⚠️ 常見陷阱:容易混淆「記過」是否能打行政訴訟。雖釋字785號後放寬,但考題若問「現行法律規定」,仍需區分保障法內的申訴或復審程序。
釋字第785號 公務人員保障法 行政處分之定義 考績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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