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7 題
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解釋關於公用地役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須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
- B 須經歷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 C 既成道路喪失原有功能時,公用地役關係仍應維持
- D 須為私有土地供作既成道路使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某種「特定的公共目的」而不得不限制個人的權利時,如果有一天這個「公共目的」已經消失、不復存在了,那麼根據法理,原本附加在個人權利上的限制,應該繼續維持還是應該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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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產權限制與公宜關係有深厚理解。
- 觀念驗證: 司法院釋字第 400 號是行政法中關於「特別犧牲」與「既成道路」的經典解釋。公用地役關係的成立,是為了增進公共利益而對私有財產權的限制。因此,其存續必須以「公共通行之必要」為前提。當該道路已喪失原有功能(例如:已有新路替代、無人通行),限制私有產權的正當性即消失,公用地役關係應隨之消滅,而非繼續維持。選項 (C) 稱仍應維持,顯然違反比例原則與保障財產權之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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