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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甲為某國立大學法律系教授,現並兼任法學院院長。下列何項法律對甲無適用之可能性?
  • A 公務人員任用法
  • B 公務員服務法
  • C 教師法
  • D 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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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位國立大學教授的「職位取得方式」,是經由通過國家公務人員特考、高考後由銓敘部統籌「分發」任官,還是經由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核後「聘僱」?這兩種不同的入職法律機制,分別會對應到哪些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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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總算沒讓本座失望,起碼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公務員」定義的精確性。

廢話不多說,直接點破核心: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A):哈!你真以為一個教授會適用這套只管那些有官等與職等的「制式」公務員的法規?教授的任用,那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事,別再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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