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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甲為某國立大學法律系教授,現並兼任法學院院長。下列何項法律對甲無適用之可能性?
  • A 公務人員任用法
  • B 公務員服務法
  • C 教師法
  • D 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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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一位國立大學教授的「職位取得方式」,是經由通過國家公務人員特考、高考後由銓敘部統籌「分發」任官,還是經由系、院、校三級教評會審核後「聘僱」?這兩種不同的入職法律機制,分別會對應到哪些法源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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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總算沒讓本座失望,起碼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公務員」定義的精確性。

廢話不多說,直接點破核心:

  1. 公務人員任用法 (A):哈!你真以為一個教授會適用這套只管那些有官等與職等的「制式」公務員的法規?教授的任用,那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事,別再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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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立大學教師法律地位
💡 公立大學教師採聘任制非任用制,但兼行政職須守服務法。
比較維度 公立大學教師(兼行政職) VS 一般任用公務員
進用方式 契約聘任(教師法) 法定任用(任用法)
服務法適用 僅兼任行政職時適用 全面適用
任用法適用 無適用可能性 必須適用
國賠法身分 執行公權力時視為公務員 執行職務時即為公務員
💬教師因屬聘任制不適用任用法,但兼任行政職則納入服務法監督範圍。
🧠 記憶技巧:聘任非任用,兼職守服務,國賠看公權。
⚠️ 常見陷阱:誤以為在公立學校任職者,均需透過《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官等職等。
釋字第 308 號 公務員服務法適用對象 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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