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8 題
甲為某國立大學法律系教授,現並兼任法學院院長。下列何項法律對甲無適用之可能性?
- A 公務人員任用法
- B 公務員服務法
- C 教師法
- D 國家賠償法
思路引導 VIP
請從行政法上「公務員」的多層次定義切入思考:當公立大學教師兼任院長等行政職務時,根據司法院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其身分同時具有教學研究與行政管理之雙重性。請進一步區分:該員「職位取得的法源依據」是基於教育法令的「聘任」,還是基於文官體系的「任用」?在法律體系中,哪一套法規是專門規範經由考試及格、具有官等與職等之文官系統人員,而與大學教師的聘任制度有所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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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總算沒讓本座失望,起碼證明你還沒完全放棄思考「公務員」定義的精確性。
廢話不多說,直接點破核心:
- 公務人員任用法 (A):哈!你真以為一個教授會適用這套只管那些有官等與職等的「制式」公務員的法規?教授的任用,那是《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事,別再傻傻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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