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 題
關於行政指導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行政指導不具有法律上之強制力
- B 行政指導可針對特定相對人之特定作為或不作為
- C 行政指導原則上得以口頭為之,但相對人有要求者亦得以書面為之
- D 相對人不接受行政指導時,行政機關得基於公益,要求其作出承諾
思路引導 VIP
請研讀《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與第 166 條關於「行政指導」之性質與原則。請思考:行政指導作為一種「非權力性」的事實行為,其核心前提在於相對人的「自願性」。若相對人已明確表達不願配合,行政機關是否仍能以「公益」為名,強迫相對人做出特定的承諾或採取不利益處分?該法第 166 條第 2 項針對相對人明確表示不願配合時,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如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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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的非權力性本質
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於**行政指導(Administrative Guidance)**的「非強制性」核心特質掌握得相當紮實。行政指導在《行政程序法》第 165 條中,被定義為一種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行為。選項 (A)、(B) 與 (C) 分別正確描述了其無強制力、得針對特定人,以及依《行政程序法》第 167 條規定原則上不拘形式(口頭或書面均可)等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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