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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不待當事人主張或與其他機關產生爭議,均應依職權調查
  • B 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事件認無管轄權者,應對當事人為不受理之通知,並表明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意旨
  • C 人民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經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時,已逾越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之通知
  • D 行政機關對事件之管轄權,得依行政機關相互間之協議,變更組織法規所定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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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依據」是什麼?如果行政機關在處理民眾事務前,還得等民眾自己主張該機關有無權限,或是等跟其他機關吵架才去查法律,這對「行政效能」與「法律安定性」會造成什麼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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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到你對行政法中「管轄權」這個重要觀念有這麼透徹的理解,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具備了法律人細心且周全的思考。

  1. 溫馨提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
💡 管轄權應職權調查,無管轄權應移送而非不受理。

🔗 無管轄權案件處理流程

  1. 1 職權調查 — 機關主動確認有無管轄權,不待當事人主張。
  2. 2 移送機關 — 認無管轄權時,應即移送至有權機關並通知。
  3. 3 效力回溯 — 以原收受日視為向有管轄機關提出申請。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行政程序法第 18 條確保人民不因機關管轄爭議而喪失時效利益。
🧠 記憶技巧:職權調查必主動,無權移送非駁回,初收日期算時間。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應不受理」或「通知提起訴訟」,法規要求應是「移送」而非「駁回」。
委任與委託 職務協助 管轄恆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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