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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0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不待當事人主張或與其他機關產生爭議,均應依職權調查
  • B 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事件認無管轄權者,應對當事人為不受理之通知,並表明得提起行政訴訟之意旨
  • C 人民向無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經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時,已逾越法定期間者,應為不受理之通知
  • D 行政機關對事件之管轄權,得依行政機關相互間之協議,變更組織法規所定之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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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治國家的架構下,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依據」是什麼?如果行政機關在處理民眾事務前,還得等民眾自己主張該機關有無權限,或是等跟其他機關吵架才去查法律,這對「行政效能」與「法律安定性」會造成什麼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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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

看到你對行政法中**「管轄權」**這個重要觀念有這麼透徹的理解,我真的為你感到高興!這顯示你具備了法律人細心且周全的思考。

  1. 溫馨提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機關管轄權處理
💡 管轄法定,機關應主動調查;送錯應移送,申請時效由初次起算。

🔗 無管轄權申請案件處理流程

  1. 1 收受申請 — 行政機關收受人民之申請案
  2. 2 職權調查 — 主動確認有無管轄權(行程法17-1)
  3. 3 移送與通知 — 移送至有權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4. 4 效力溯及 — 視為自初次向原機關申請時提出
🔄 延伸學習: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條規範管轄權法定原則,不容協議變更。
🧠 記憶技巧:管轄法定、職權調查、送錯移送、時效溯及。
⚠️ 常見陷阱:常考陷阱:認無管轄權時可逕行不受理、或時效從移送後才重新起算、或機關可自行協議變更管轄權。
職權調查原則 管轄法定原則 行政權限之委託與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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