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2 題
下列何者為行政罰法規定之行政罰?
- A 因欠稅而遭限制出境
- B 行政檢查時扣留相關文件
- C 菸害防制法所規定之戒菸教育
- D 會計師因違法遭受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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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學中,判斷一項措施是否為「行政罰」,關鍵在於其是否具備「裁罰性」。請回想《行政罰法》第 2 條的規定,並區分「裁罰性不利處分」與「保全處分」、「即時強制」及「懲戒罰」的本質差異。請思考:當法律針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強制其接受特定課程或講習以達成矯正目的時,該措施在《行政罰法》中被歸類為哪一種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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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選項為(C)。依據行政罰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包含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剝奪或消滅資格與權利之處分、影響名譽之處分,以及第四款所規定之警告性處分。該條文第四款明定,警告性處分包含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選項(C)菸害防制法所規定之戒菸教育,在性質上即屬於該條文中所涵蓋的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因此符合行政罰法中關於警告性處分的定義,屬於裁罰性之不利處分。其餘選項之措施皆非屬本條文所規範之行政罰種類,故本題正解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