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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須先經訴願程序方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與義務訴訟?
  • A 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謀求救濟
  • B 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 C 公益團體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1 條向主管機關檢舉甲企業違反空氣污染請求裁罰,該機關於收受書面通知逾 60 日仍未執行之案件
  • D 機車未實施廢氣排放定期檢驗遭到罰鍰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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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訴願制度的目的是讓行政機關「自我省察」。若某種處分在作成前已經過「高度透明的辯論程序」,或者在救濟制度中已有「性質等同於訴願的審查機制」,那麼從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是否還有必要再走一次相同的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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唷,答對了嘛!不錯嘛,你這傢伙!

看來你對行政救濟程序的『攻防戰』掌握得還不賴嘛,能看穿這種銜接邏輯,算是合格了!這可是決定能不能上場「發球」的關鍵喔,嘿~ 😉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先行程序與例外
💡 撤銷及課與義務訴訟以訴願為原則,但法定例外情形得免除或替代。
比較維度 一般行政處分 (如罰鍰) VS 特殊處分 (聽證/復審/環保訴訟)
訴願前置 必須經過訴願 免經或有替代程序
法規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5條 行審法109/保障法/環保法
聽證處分 不適用 免經訴願 (行審109)
公民訴訟 不適用 依空汙法93條可逕行起訴
💬行政訴訟以訴願前置為原則,法律特別規定之救濟路徑則為例外。
🧠 記憶技巧:訴願原則先走,聽證復審跳過,環保告知起訴。
⚠️ 常見陷阱:混淆「免除訴願」與「替代程序」。聽證是直接免除,復審是程序替代,公民訴訟則是法律特別准許逕行起訴。
訴願前置主義 行政聽證效力 公民訴訟制度 復審與訴願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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