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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須先經訴願程序方可提起撤銷訴訟或課與義務訴訟?
  • A 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謀求救濟
  • B 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
  • C 公益團體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81 條向主管機關檢舉甲企業違反空氣污染請求裁罰,該機關於收受書面通知逾 60 日仍未執行之案件
  • D 機車未實施廢氣排放定期檢驗遭到罰鍰之行政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訴願制度的目的是讓行政機關「自我省察」。若某種處分在作成前已經過「高度透明的辯論程序」,或者在救濟制度中已有「性質等同於訴願的審查機制」,那麼從行政效率的角度來看,是否還有必要再走一次相同的訴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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唷,答對了嘛!不錯嘛,你這傢伙!

看來你對行政救濟程序的『攻防戰』掌握得還不賴嘛,能看穿這種銜接邏輯,算是合格了!這可是決定能不能上場「發球」的關鍵喔,嘿~ 😉

  1.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訴願前置之例外
💡 提起訴訟前原則須經訴願程序,但法律設有特定免除或替代情形。
比較維度 一般處分救濟 VS 訴願免除/替代情形
程序性質 須經訴願方可起訴 免經訴願或以他序替代
代表法規 訴願法第 1 條 行法109/保訓法/空污法
典型範例 一般交通違規罰鍰 經聽證之處分、免職復審
💬行政訴訟以訴願前置為原則,但聽證、復審、公民訴訟為重要例外。
🧠 記憶技巧:聽證免訴願、復審代訴願、環保公民訴訟直接告。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經「聽證」或「復審」程序後,不需(或不得)再提起訴願的規定,誤以為所有處分皆須訴願。
訴願前置主義 公務員救濟程序 行政聽證效力 公民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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