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下列何種處罰應由法院為之?
- A 沒入
- B 拘留
- C 廢止營業許可
- D 公布姓名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權力分立與憲法第 8 條關於人身自由保障的觀點出發:在廣義的行政法體系中,行政機關通常具備裁處權,但當制裁手段涉及剝奪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時,基於法官保留原則(Judicial Reservation),該項處罰應由行政機關自行作成,還是應交由法院裁定?請進一步辨析選項中,哪一項處罰具有物理上人身自由限制的本質,因而必須符合《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由法院裁處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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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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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選出了(B)!你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行政機關職權」與「司法保留(法官保留)原則」。在我國現行法制下,絕大多數的行政罰是由行政機關直接作成,但涉及人身自由限制的處罰,如「拘留(detention)」,則受到嚴格的憲法保障。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拘留案件應由警察機關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這正是為了確保人身自由不被行政權隨意剝奪。
裁罰性不利處分與職權歸屬
至於其他選項,(C) 廢止營業許可與 (D) 公布姓名,分別符合《行政罰法》第2條所列舉的「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以及「影響名譽」之處分;而 (A) 沒入(confiscation)雖是行政罰的一種,但這三者均由行政機關依職權逕行裁處,不須經過法院。本題的關鍵就在於辨識出「拘留」涉及肉體自由的干預,與罰鍰、停業等處分有本質上的不同,必須交由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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