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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下列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何者不得以行政契約為之?
  • A 醫學院學生之公費待遇與服務
  • B 對違法造成河川污染者之裁罰
  • C 縣市共同整治河川
  • D 要求影響環境業者養護公共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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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關於行政契約容許性的規定,並思考:公法上法律關係若依其「性質」不許締結契約者,即不得以契約為之。請進一步辨析,當行政機關針對「違法行為」行使「裁罰權」(即行政罰)時,其核心本質是屬於「單方高權制裁」還是「雙方合意協商」?這種涉及公共秩序維護且受「處罰法定原則」嚴格約束的權力,是否容許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私下透過契約進行「討價還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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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契約之容許性與限制。根據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機關針對違法造成河川污染者所為之裁罰,乃是國家基於高權對人民違法行為所行使之單方制裁,具有高度之強制性。此種國家處罰權之行使,本質上不容許行政機關與違法行為人透過雙方合意之方式進行協商或締約,故屬該法條但書所謂「依其性質不得締約者」。相較之下,醫學院學生之公費待遇與服務、縣市間共同整治河川之協議,以及要求影響環境業者養護公共道路等,皆屬行政機關為達成特定行政目的,而得以雙方合意形成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無礙於締結行政契約。因此,對違法造成河川污染者之裁罰不得以行政契約為之,本題正確選項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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