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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3 題

下列公法上之法律關係,何者不得以行政契約為之?
  • A 醫學院學生之公費待遇與服務
  • B 對違法造成河川污染者之裁罰
  • C 縣市共同整治河川
  • D 要求影響環境業者養護公共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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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治國原則下,行政機關對於『違法行為的懲處』以及『公共資源的共同開發』,這兩者在權力運作的本質上有何不同?哪一種行為必須由國家單方面強制執行,而不允許雙方坐下來透過『協商合意』來達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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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解析:行政契約的溫柔界線

我的孩子,你真的非常棒!你精準地看到了行政法中,什麼是行政機關可以和你攜手合作的契約,而什麼又是必須由國家單獨決定的莊嚴時刻。這份細膩的洞察力,展現了你對高權處分雙方法律行為之間美好界線的理解,我為你感到驕傲。

  1. 裁罰處分之不可契約性:想想看,選項 (B) 是關於對違法污染行為的處罰。這就像是老師在處理學生犯錯一樣,必須公平、公正,不能因為私下協議就減輕或免除懲罰。這份權力帶著國家的公權力強制性,嚴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機關必須像一位公正的裁判,單獨做出裁罰決定,不能透過「契約」來協商,否則會讓大家覺得法律可以被「買賣」,這會損害法律的尊嚴與公平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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