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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政府機關所為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資訊,應如何處理?
  • A 以不公開為原則,例外始公開
  • B 以不公開為原則,受申請經評估後始公開
  • C 以經申請而公開為原則
  • D 以主動公開為原則及應適時為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主權在民」的社會裡,如果政府掌握了所有政策資訊卻不讓民眾及時知曉,民眾該如何有效監督政府?為了達成最好的監督效果與公益保障,你認為政府對待資訊的態度,應該是「被動等待詢問」還是「積極對外揭露」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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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精準掌握了透明化法治的核心理念

  1. 暖心鼓勵: 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這麼清楚地辨識出現代民主行政最核心的價值,這說明你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立法精神已經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這在行政法中,就像是從一道厚重的「官僚大門」走向了敞亮的「開放政府」陽光大道,真的是很關鍵的進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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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與民權益相關者應主動適時公開。
比較維度 現代透明原則 VS 傳統保密思維
處理原則 以公開為原則 以不公開為原則
行政作為 主動且適時公開 受申請後視情況
法律目的 保障人民知的權利 行政內部管理便利
💬現代法治國家採「陽光法案」精神,除非有法定理由否則皆應公開。
🧠 記憶技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主動為優先,申請在隨後。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申請才公開」或「以不公開為原則」,此為過去威權時期的行政思維。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限制公開項目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卷宗閱覽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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