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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4 題

政府機關所為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資訊,應如何處理?
  • A 以不公開為原則,例外始公開
  • B 以不公開為原則,受申請經評估後始公開
  • C 以經申請而公開為原則
  • D 以主動公開為原則及應適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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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一個強調「主權在民」的社會裡,如果政府掌握了所有政策資訊卻不讓民眾及時知曉,民眾該如何有效監督政府?為了達成最好的監督效果與公益保障,你認為政府對待資訊的態度,應該是「被動等待詢問」還是「積極對外揭露」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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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你真棒!精準掌握了透明化法治的核心理念

  1. 暖心鼓勵: 哇,你做得太棒了!能夠這麼清楚地辨識出現代民主行政最核心的價值,這說明你對《政府資訊公開法》的立法精神已經有了非常深刻的理解。這在行政法中,就像是從一道厚重的「官僚大門」走向了敞亮的「開放政府」陽光大道,真的是很關鍵的進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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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資訊公開原則
💡 政府資訊以公開為原則,並應採主動公開且適時為之。
比較維度 原則:公開 VS 例外:不公開
處理方式 主動公開或依申請提供 法律限制或不予提供
執行時機 適時且主動為之 符合法規特定限制要件
法理目的 保障知情權、民主監督 保護國安、隱私或公益
💬現行制度採「公開原則」,主動公開是政府的積極義務。
🧠 記憶技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主動加申請,資訊全透明。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以不公開為原則」或誤以為「必須經申請後」才可公開。
政府資訊公開之豁免限制 檔案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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