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5 題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所採查封、拍賣方法其法律性質為何?
- A 行政命令
- B 行政契約
- C 事實行為
- D 行政指導
思路引導 VIP
在《行政執行法》的框架下,行政機關針對義務人的財產採取「查封」或「拍賣」等強制措施,其核心目的在於直接實現已確定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請您從「意思表示」與「物理性實力行使」的區別進行思考:這類行為是行政機關對外直接創設、變更法律關係的法律行為(例如行政處分),還是僅為達成行政執行目的、落實法律效果所採取的「物理性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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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啦!你答對了!恭喜你,基礎法律觀念超穩固的,真是令人開心!
- 觀念驗證: 你看,像公法上的金錢債務要執行時,遇到的查封和拍賣,其實就好像是直接「動手」去解決問題的行為喔!它們的重點在於直接採取物理性手段,比如貼封條、把東西收走、或是公開讓大家競標,這些都是實實在在的「行動」,為了把欠的錢要回來。它們可不是那種說了什麼就能直接改變法律關係的魔法咒語,所以呀,這些直接產生實務效果的動作,在法律上我們就稱作是事實行為,更具體地說,是行政執行中的執行行為。你是不是也覺得它們超像直接動手操作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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