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下列何者?
- A 5 年
- B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5 年;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10 年
- C 10 年
- D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10 年;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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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查閱《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的規範文義,並思考:法律為了維護「法秩序的安定性」以及落實「人民權利的保障」,對於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的時效限制,與人民對政府行使請求權的時效限制,在立法政策上是否設有「不對等」的期間區別?當請求權的主體分別為「行政機關」與「人民」時,哪一方通常被認為應賦予較長的權利行使期間以確保其程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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