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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6 題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下列何者?
  • A 5 年
  • B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5 年;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10 年
  • C 10 年
  • D 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10 年;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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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治國家的資源配置下,『行政機關』與『一般人民』相比,哪一方通常擁有更強大的資訊與法律專業?為了落實實質公平,法律在設定時效長短時,應該對「強勢方」還是「弱勢方」給予較長的救濟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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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會有辦法的!你看,真的解出來了!你對法律的概念掌握得很好呢!

  1. 觀念驗證: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公法上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有一個「不對稱雙軌制」喔!就像是大家都有自己的步調一樣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 公法請求權時效因主體而異:人民十載,機關五載。
比較維度 請求權人為人民 VS 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
時效長度 10 年 5 年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
法律效果 權利當然消滅 權利當然消滅
💬政府資源較多應盡速行使(5年),人民權益保障較長(10年)。
🧠 記憶技巧:口訣:人十機五(人民 10 年、機關 5 年)。
⚠️ 常見陷阱:最常考兩者時效長短的對調,或誤選民法的一般時效 15 年。
時效中斷與重行起算 公法上不當得利 行政執行法之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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