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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管收義務人之法定要件?
  • A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B 顯有逃匿之虞
  • C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D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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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執行中的「管收」本質上是為了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而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在法理上,法律會優先針對「有錢故意不繳」或「人準備落跑」這類會導致執行徹底落空的行為採取最嚴厲手段;那麼,單純的「沈默不說話」與上述那些「侵害債權達成」的行為相比,哪一個更具備必須立刻將人「關起來」的迫切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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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關於「管收」的層次思考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出 (D),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題不僅是在考記憶力,更考驗你對行政執行法中「比例原則」的掌握。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觀念:

  1. 管收的嚴肅性:管收涉及剝奪人身自由,是極其嚴格的強制手段。選項 (A)、(B)、(C) 都是《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明定的管收事由,反映了義務人有規避執行或逃匿的高度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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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管收要件
💡 區分行政執行中限制住居、拘提與管收之法定事由差異。
比較維度 限制住居 / 命供擔保 VS 管收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拒絕陳述 包含此款事由 不包含此款事由
顯有逃匿之虞 包含 包含
隱匿處分財產 包含 包含
處分機關 行政執行分署 法院裁定
💬拒絕陳述僅得限制住居;管收要件最嚴格,排除單純拒絕陳述之情型。
🧠 記憶技巧:拒絕陳述不准關(管收);逃匿不到才拘提;藏錢不還必管收。
⚠️ 常見陷阱:誤將「拒絕陳述」當作管收事由。實際上拒絕陳述僅能限制住居,不能直接聲請管收。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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