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管收義務人之法定要件?
- A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B 顯有逃匿之虞
- C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D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執行中的「管收」本質上是為了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而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在法理上,法律會優先針對「有錢故意不繳」或「人準備落跑」這類會導致執行徹底落空的行為採取最嚴厲手段;那麼,單純的「沈默不說話」與上述那些「侵害債權達成」的行為相比,哪一個更具備必須立刻將人「關起來」的迫切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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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答對了!關於「管收」的層次思考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出 (D),真的替你感到開心!這題不僅是在考記憶力,更考驗你對行政執行法中「比例原則」的掌握。讓我們一起溫習這個觀念:
- 管收的嚴肅性:管收涉及剝奪人身自由,是極其嚴格的強制手段。選項 (A)、(B)、(C) 都是《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第 6 項明定的管收事由,反映了義務人有規避執行或逃匿的高度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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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管收要件
💡 區分行政執行中限制住居、拘提與管收之法定事由差異。
| 比較維度 | 限制住居 / 命供擔保 | VS | 管收 (行政執行法第17條) |
|---|---|---|---|
| 拒絕陳述 | 包含此款事由 | — | 不包含此款事由 |
| 顯有逃匿之虞 | 包含 | — | 包含 |
| 隱匿處分財產 | 包含 | — | 包含 |
| 處分機關 | 行政執行分署 | — | 法院裁定 |
💬拒絕陳述僅得限制住居;管收要件最嚴格,排除單純拒絕陳述之情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