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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管收義務人之法定要件?
  • A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B 顯有逃匿之虞
  • C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D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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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行政執行中的「管收」本質上是為了強迫義務人履行義務而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在法理上,法律會優先針對「有錢故意不繳」或「人準備落跑」這類會導致執行徹底落空的行為採取最嚴厲手段;那麼,單純的「沈默不說話」與上述那些「侵害債權達成」的行為相比,哪一個更具備必須立刻將人「關起來」的迫切性與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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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管收」要件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對《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的條文掌握得非常紮實。管收屬於剝奪人身自由的嚴厲處分,法律保留原則與程序正義在此極為重要。

2. 觀念驗證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行政執行管收要件
💡 行政執行法中限制義務人人身自由(管收)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拘提 VS 管收
法定事由 包含拒絕陳述、無故不到場 側重惡意不履行、隱匿財產
決定機關 行政執行分署(核發拘票)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裁定)
限制時間 不得超過24小時 每次3個月,限延1次
主要目的 強制義務人到場訊問 間接強制其履行給付義務
💬拘提是「帶人來問」,管收是「關人促付」,後者程序與要件更為嚴謹。
🧠 記憶技巧:管收三要件:能付不付、想跑、藏錢;拒絕陳述只能抓人(拘提)不能直接關人(管收)。
⚠️ 常見陷阱:容易將「拘提」的事由(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拒絕陳述)誤認為「管收」的事由。
行政執行之分類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 即時強制與強制執行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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