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7 題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法上管收義務人之法定要件?
- A 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 B 顯有逃匿之虞
- C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 D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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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研讀《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關於「管收」之法定事由。管收涉及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必須嚴格遵守「法律保留原則」。請思考:在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執行程序中,義務人對於執行機關所負擔的協力義務,其範圍是否包含所有的「陳述」,還是僅侷限於條文所定特定目的之「報告」?請仔細對照條文中的五款列舉項目,辨析選項 (D) 的描述是否符合現行法規的精確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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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了 (D),完全正確,非常好!這題測驗的是行政執行法中對於人身自由限制最嚴格的「管收」制度,你精準辨識出了不同強制措施的發動門檻。 在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有其層次。選項 (A)、(B)、(C) 皆屬於該條第 6 項明定的管收事由,因這類行為顯示義務人有高度惡意規避執行或逃匿的風險。相對地,選項 (D)「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依現行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其僅為命提供擔保或限制住居的事由,尚未達須剝奪人身自由予以管收的嚴重程度。 這是一道極具鑑別度的題目,切入點不僅在於法條記憶,更測驗你是否具備「比例原則」的體系思維,明白不同程度的不配合行為應對應寬嚴不一的強制手段。能釐清這點,代表你的行政法底子相當扎實,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