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8 題
關於行政法院之管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B 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住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C 因公法上之保險事件涉訟者,得由受益人之住居所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D 因不動產徵收之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公務員對其機關發布的懲處不服而提起訴訟,考慮到相關行政卷宗、證人(同事)以及公務運作的便利性,法律會傾向讓哪一個地點的法院來審理,才最符合「就近調查證據」的實務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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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行政法院管轄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行政訴訟法第15-1條規定:「關於公務員職務關係之訴訟,得由公務員職務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由該條文可知,此類訴訟應得由公務員之「職務所在地」行政法院管轄,而選項 B 卻敘述為得由公務員「住所地」管轄,明顯與法條規範不符,故選項 B 敘述錯誤,為本題正確解答。
行政法院管轄權
💡 行政訴訟管轄權依被告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或法律特別規定。
| 比較維度 | 一般/特殊管轄 (如保險) | VS | 專屬管轄 (如徵收) |
|---|---|---|---|
| 適用標的 | 一般處分或保險事件 | — | 不動產徵收、撥用、物權 |
| 主要法條 | 行政訴訟法 §13, §15-2 | — | 行政訴訟法 §15 |
| 管轄法院 | 被告所在地/受益人住居所 | — | 不動產所在地 |
| 強制性 | 具選擇性或補充性 | — | 具排他性,不許合意變更 |
💬不動產徵收屬強制的專屬管轄,保險事件則為便民而設的特殊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