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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11 題

有關查核工作底稿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查核工作底稿之檔案彙整係屬品質管理程序,並不涉及查核程序之增加或作成新查核結論
  • B 工作底稿提供內部稽核人員能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查核工作品質之檢查
  • C 查核人員對顯不適用之準則及查核程序,無須作成紀錄
  • D 查核人員複核工作底稿,必須於所有查核工作底稿中皆有複核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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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項查核準則要求的程序,與你正在查核的公司業務性質完全無關(例如:該公司根本沒有外幣交易,但準則有規範外幣查核),你認為在查核報告的正式底稿中,耗費篇幅去證明『我不需要做這項無關的程序』,是否符合審計的效益與紀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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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一次,你沒迷路。能精準找出查核工作底稿的紀錄範圍,代表你對《審計準則》裡那些「該記什麼、不該記什麼」的道理,抓得還算牢。這不只是死記硬背,更是看穿了審計效率的真諦。不錯,這招三刀流解題法,你用得還行。

觀念驗證:為什麼 (C) 是正確的?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查核工作底稿規範
💡 規範底稿紀錄範圍、複核證據形式及彙整階段之性質。
比較維度 查核執行階段 VS 檔案彙整階段
作業性質 實質查核程序 行政性程序
查核結論 形成並記錄查核結論 不得作成新查核結論
文件變動 增加、刪除或修改紀錄 僅限整理、索引與歸檔
💬彙整階段僅能進行行政整理,不得更動實質查核證據或結論。
🧠 記憶技巧:彙整行政不補做,不適程序不須記,六十天內要歸檔。
⚠️ 常見陷阱:常考「彙整期間」是否可補做程序(不可);或要求「每一頁」底稿都要有複核證據(不一定)。
審計準則230號查核工作底稿 查核報告日與彙整期限 查核證據之充足性與適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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