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3 題
審計機關對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所送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應詳為查核,如有錯誤或不當,如何處理?
- A 應剔除之
- B 應通知更正或重編
- C 應糾正之
- D 應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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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請回歸《審計法》第 48 條關於預算執行前審查的規範。當審計機關針對『尚未執行完畢』的計畫與收支估計表進行查核時,基於預算編製權與審核權的分際,若發現內容有誤,審計機關的職權應定位於要求受審機關進行『程序的修正』還是『實體的代行』?請思考在行政制衡的邏輯下,哪一種處理方式最能確保該公有事業計畫在執行前,能由原編製機關重新釐正其編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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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查核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相關計畫與預算時,若發現錯誤或不當的法定處置方式。根據審計法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審計機關對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所送營業或事業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應詳為查核,如有錯誤或不當,應通知更正或重編,以為審核會計月報、結算表及年度決算之依據。前項計畫及預算、分期實施計畫、收支估計表,其送達期限由該管審計機關定之。其不依期限送達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編送者,得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由此明文可知,當審計機關經詳為查核而發現錯誤或不當時,依法應通知更正或重編,因此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