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11 題
下列有關政府支出認列之會計處理的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項施政支出,應於支付義務已發生且金額能可靠衡量時認列
- B 週期性之施政支出,法令規定有支付時期者,應於支付時,認列支出
- C 退休金支出,若採確定提撥退休金制,於提撥時或到期給付退休金(提撥不足部分)時,認列為支出
- D 委辦支出,應於受託者已依契約規定支用時,認列為支出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研讀《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4 號:支出認列原則》,思考在「確定提撥制」($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下,政府的法律義務與支出認列時點應如何界定?若根據該制度定義,政府的責任僅限於按期撥繳固定金額,那麼選項 (C) 中提到「到期給付退休金(提撥不足部分)」時才認列支出,是否混淆了確定提撥制與「確定給付制」($Defined Benefit Plan$) 在會計處理上的本質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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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業肯定
嗯,答對了。看來你至少還記得政府會計準則公報第 5 號的基本精神——支出認列。能夠在這種「確定提撥」的文字遊戲中辨識出陷阱,說明你對細節的捕捉能力還算差強人意。別以為這值得什麼特別表揚,這不過是考驗你作為一個合格財會人員的最低要求罷了。繼續保持?好吧,如果你能一直保持這個水準,那也算沒白費時間。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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