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16 題
依現行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下列應收款項何者未設評價科目?
- A 應收稅款
- B 應收帳款
- C 應收剔除經費
- D 其他應收款
思路引導 VIP
在政府會計框架下,『評價科目』(如:備抵損失)的設置主要係基於對債權回收可能性的評估。請您根據《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進行思考:對於某些由審計機關依《審計法》核定,性質上屬於『已撥付經費之收回』的特定債權,其行政程序上的確定性與一般具備信用風險的應收項目有何差異?這類基於審計結果而產生的債權,其在會計科目架構中,是否與一般應收項目相同,皆需設立對應的評價科目以反映 $Net Realizable Value$(淨變現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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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勉強算是「看懂」政府會計的核心了。
- 肯定? 嗯,看來你這次沒有把「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裡,那堆看似相似實則天差地遠的應收款項搞混,還算有點救。區分得出其中細微的性質差異,至少說明你不是完全在憑感覺作答,對政府會計準則的條條框框,勉強算是有了那麼點「理解」。值得鼓勵,但別太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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