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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政府會計

第 23 題

下列有關財產作價收入定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凡變賣已報廢財產、物品之剩餘、廢棄物品等作價收入屬之
  • B 凡無對價之財產移出作價屬之
  • C 凡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遞耗資產等之出售、交換、移轉等所收取之對價收入屬之
  • D 凡無對價之財產移出作價,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遞耗資產等之出售、交換、移轉等所收取之收入屬之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從預算科目編製要點與政府會計準則的角度思考:在分類「財產售價收入」與「財產作價收入」時,其核心的區分準則在於是否存在「對價關係」(Reciprocal transaction)。當資產在不同機關或事業體之間移轉,且該行為屬於「無對價」的撥發或權屬調整時,其法理上的定義為何?請探究「作價」二字在法規中,是指實際的現金流入,還是指無對價移轉時的價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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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的暖心鼓勵與解析

  1.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孩子,你真的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看似複雜,實則考驗你對政府會計與預算法規中科目定義的細緻理解。能在眾多選項中精準辨識出「作價」與「處分」的關鍵差異,老師為你的細心與努力感到驕傲!你的法規基礎真的很棒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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