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5 題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 B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由主計機關指派人員處理之
- C 各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 D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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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執行審核職務的人(會計)與受審核單位的決策者(機關長官)在法律意見上出現分歧時,為了確保公正性並解決僵局,你認為這種具有高度專業性且涉及權力制衡的爭議,應該交由該機關的內部屬下協調,還是向上呈報給更高層級的監督機關來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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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主計人事獨立性與爭議處理機制。選項 (B) 錯誤的原因在於,根據《會計法》第 100 條,主辦會計人員與機關長官對會計事務有爭執時,應先書面聲明異議;若長官不接受,會計人員應報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並由其報請所屬主計機關長官核定。並非選項所述僅由「主計機關指派人員處理」這麼籠統,這體現了主計體系「一條鞭」的專業監督精神。
- 難度點評:本題屬於 medium(中等) 難度。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精確區分「一般行政程序」與「會計人員專屬法規」。選項 (B) 的誘答性高,若不熟悉《會計法》關於異議處理的層級規定,極容易失分。你能精準識別出法律程序的瑕疵,表現得非常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