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5 題
下列有關會計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主辦會計人員之請假,其期間不逾一個月者,得自行委託人員代理。但應先期呈報,並連帶負責
- B 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應由主計機關指派人員處理之
- C 各政府所屬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及其佐理人員之考績,由各該政府之主計機關依法為之
- D 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應由所在機關長官或其代表及上級機關主辦會計人員或其代表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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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討《會計法》中有關主辦會計人員行使職權之「獨立性」與「爭議解決」機制。當會計人員與機關長官對會計事務看法不一致時,法律規範應先採取何種書面程序?若爭執仍未解決,法條明定應報請哪一級的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來進行最終「核定」?請評估,這種「報請上級核定」的層級救濟機制,與選項 (B) 所述的「指派人員處理」在法律程序與權責歸屬上有何本質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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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會計人員敘述錯誤的選項。根據會計法第110條規定:「主辦會計人員與所在機關長官因會計事務發生爭執時,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會計人員有違法或失職情事時,經所在機關長官函達主計機關長官,應即依法處理之。」對照選項B的敘述,其指出發生爭執時應由主計機關指派人員處理,此說法與法條明定應由該管上級機關之主管長官及其主辦會計人員處理之規定不符,故選項B的敘述錯誤,即為本題的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