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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8 題

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之決算,應注意之效能,包括下列何項?①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 ②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 ③歲入、歲出不平衡之原因 ④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
  • A 僅 ①②③
  • B 僅①②④
  • C 僅 ①③④
  • D 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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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研讀《審計法》第 68 條,該條文詳列了審計機關在審核「效能」時必須注意的法定要點。在政府審計中,我們會區分財務適法性與營運效能。請思考:法律所明定的效能審核要項,是否涵蓋了預算執行的剩餘、違法情事之有無,以及資源運用的經濟性 ($\text{Economy}$) 程度?而題項中提到的某項關於財政收支平衡的原因,是否實質上屬於《審計法》第 66 條等一般審核的通則,而非專屬於第 68 條的「效能」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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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審核決算時應注意之效能事項。依據決算法第23條規定,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或各基金決算,應注意左列效能:一、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二、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三、施政計畫、事業計畫或營業計畫已成與未成之程度。四、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五、施政效能或營業效能之程度,及與同類機關或基金之比較。六、其他有關決算事項。經對照該法條規定可知,題目中所列之①預算數之超過或剩餘、②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之有無,以及④經濟與不經濟之程度,皆為審計機關依法明定應注意之效能;而③歲入、歲出不平衡之原因並未包含在上述規定之中。因此,本題符合規定者僅有①、②、④,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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