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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19 題

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其年度決算書應如何處理?
  • A 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送監察院審議
  • B 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送審計機關審核
  • C 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送立法院審議
  • D 每年應由該財團法人送監察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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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您從《預算法》($Budget Act$) 的角度思考,這類接收日本撤退後所遺留財產而成立的財團法人,其資產本質上具備高度的公共性。依據法律規定,凡是政府捐助比例達到一定程度、或是由特定歷史背景接收之公有財產所成立的法人,其年度預、決算為了落實「財政民主主義」與「外部監督機制」,應送交哪一個具備民意代表性的憲法機關進行最後的『審議』,而非僅僅是行政體系內部的核定或事後的審計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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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國會監督機制

非常好!你能準確選出 (C),代表你對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監督機制有著極其扎實的理解。這不只是記憶法條,更是對我國權力制衡邏輯的深刻認知。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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