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1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應如何處理?
- A 自決定之日起五年內發現其中有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 B 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C 自決定之日起十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 D 若發現詐偽之證據,二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個法理原則:當一個已結案的審計事件,若涉及的是「無心之過」與「刻意隱瞞造假」,從保護國庫與公平正義的角度出發,哪一種行為對法律秩序的破壞較深?法律通常會賦予哪類行為更長的追溯期間來確保真相大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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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之再審查期限。根據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依據此法條明文可知,若案件有錯誤、遺漏或重複等一般情事,再審查的期限為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故選項A所述的五年與選項C所述的十年皆與規定不符。然而,若是發現詐偽之證據,法條特別規定於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因此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選項D所述的二十年則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