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1 題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應如何處理?
- A 自決定之日起五年內發現其中有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 B 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 C 自決定之日起十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等情事,得為再審查
- D 若發現詐偽之證據,二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查閱《審計法》第 $27$ 條關於「再審查」程序的時效規定:針對已審定之案件,若後續發現存在一般性的「錯誤、遺漏或重複」,與涉及惡意之「發現詐偽之證據」時,法律分別給予審計機關多長的期限來啟動再審查?在法理上,對於存在主觀惡意之詐騙行為,其法定追溯時效應如何設定以符合對財政紀律的嚴格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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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之再審查期限。根據審計法第27條規定:「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依據此法條明文可知,若案件有錯誤、遺漏或重複等一般情事,再審查的期限為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故選項A所述的五年與選項C所述的十年皆與規定不符。然而,若是發現詐偽之證據,法條特別規定於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因此選項B之敘述完全符合法條規定為正確答案,選項D所述的二十年則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