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如何處理?
- A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 B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 C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聲請覆議,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 D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思路引導 VIP
當行政監督機關對您的帳目提出質疑時,您認為為了兼顧「行政效率」與「內部核對時間」,法律通常會設定多長的一般性回覆期限?此外,在雙方尚未進入正式行政救濟(如覆議)前,這種針對質疑所做的「初步說明與答覆」,在法律用語上應該偏向哪種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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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各機關接獲審計機關審核通知後之法定處理期限與方式。依據審計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由此可知,各機關在收到審核通知時,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復」,交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對照各選項,選項A誤將程序作聲請覆議,選項C與D則將期限誤植為六十日,皆與法條不符。選項B正確描述了三十日內聲復的規定,完全符合法規意旨,故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