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3 題
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如何處理?
- A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請覆議,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 B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 C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聲請覆議,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 D 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
思路引導 VIP
請研讀《審計法》第 $20$ 條關於機關接獲『審核通知』之處置規定。首先,請辨析法律要求的回應行為,是屬於初步說明事實與理由的『聲復』,還是針對已審定案件不服而提出的救濟程序『聲請覆議』?這兩者在審計程序中的位階有何不同?其次,請確認該法條所規定的法定處置期間究為多少日,以符政府審計之時效性?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主要考查各機關接獲審計機關審核通知後之法定處理期限與方式。依據審計法第23條規定:「各機關接得審計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決算之審核依決算法規定外,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聲復,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其逾限者,審計機關得逕行決定。」由此可知,各機關在收到審核通知時,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復」,交由審計機關予以決定。對照各選項,選項A誤將程序作聲請覆議,選項C與D則將期限誤植為六十日,皆與法條不符。選項B正確描述了三十日內聲復的規定,完全符合法規意旨,故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