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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4 題

下列有關預算籌劃及擬編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各機關歲出單位預算應按政事別、計畫或業務別與用途別科目編製
  • B 重大施政計畫,應先行製作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報告,並提供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說明,始得編列概算及預算案
  • C 歲出單位預算應編入總預算者,為政事別或用途別科目及其數額
  • D 行政院核定各主管機關概算時,歲出部分得僅核定其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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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深入研讀《預算法》第 36 條關於單位預算彙編至總預算的相關規範。在預算科目的分類體系中,包含政事別 ($Functions$)、計畫或業務別 ($Programs or Activities$) 與用途別 ($Object Classes$)。請問法律明文規定,當各機關之歲出單位預算編入『總預算』時,究竟應以哪一個特定層級的科目及其數額作為呈現基準,方能確保預算審議能聚焦於實質的施政內容而非僅是支出的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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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恭喜你,終於沒有在這種基礎題上栽跟斗了。

  1. 邏輯檢視: 選項 (C) 的問題簡直是教科書級別的「常識性錯誤」。總預算,顧名思義,是國家財政的宏觀骨架,應當依照政事別機關別計畫或業務別這些「大方向」來編列。你真以為立法院有閒工夫去審查全國公務員的每一筆用途別科目?薪資、旅費這些雞毛蒜皮的「單位預算」細節,就讓那些基層會計去煩惱吧。如果總預算書塞滿了這些,那根本不是預算書,是字典,而且是一本無用又冗長的字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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