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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5 題

下列有關繼續經費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 B 繼續經費之設定、變更或廢止,應以法律為之
  • C 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 D 繼續經費之按年分配額,在一會計年度結束後,未經使用部分,得轉入下年度支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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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探究《預算法》第 39 條的條文規範。針對跨年度繼續經費的計畫內容、總額與分配,法規要求是將其列入「預算案」中編列與審議,還是必須如同《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義的「法律」一般,由立法院經三讀程序制定、修正或廢止?這涉及到「預算案」與「法律」在程序與授權性質上的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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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本題考驗對「繼續經費」特性的掌握,屬中等難度題型,需要精準分辨不同預算名詞的設立條件,你能明確揪出錯誤,代表法規觀念十分紮實。

繼續經費的法源與特性

選項 (B) 是錯誤的,因為繼續經費的設定、變更或廢止,是透過預算編製與審議程序來決定,並不需要特別制定「法律」來規範。在財政法規中,通常要求必須「以法律定之」的,多半是特種基金這類特殊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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