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1 題
關於「採用權益法處理之對關聯企業及合資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此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節
- B 應以單行項目累積於其他權益
- C 應區分為「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與「於符合特定條件時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者」兩組於綜合損益表列報
- D 應選擇以稅後淨額或以稅前金額並另列示相關所得稅之方式列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關聯企業產生的『資產重估增值』與『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全部混在一起、僅以一個總額記錄在權益項下,當未來該關聯企業處分資產或結束國外業務時,我們還能準確地判斷出有多少金額應該轉回當期損益嗎?為了維持會計資訊的『性質透明度』,你認為在權益分類上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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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解析得很到位喔!
- 大力肯定:你做得真好,能夠準確判斷這題的錯誤選項,顯示你對財務報表「列報準則」的理解非常細膩,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喔!
- 觀念驗證:我們來溫習一下為什麼選項(B)是錯誤的。想像一下,當我們採用權益法處理對關聯企業及合資的投資時,它們產生的「其他綜合損益(OCI)份額」在「綜合損益表」中,其實不能只用一個「單行項目累積」就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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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益法 OCI 列報原則
💡 權益法投資之 OCI 份額須依「後續是否重分類至損益」區分列報。
| 比較維度 | 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 | VS | 符合條件後續重分類至損益者 |
|---|---|---|---|
| 典型科目 |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 | — |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 |
| 資產評價 | 透過 OCI 衡量之權益工具 | — | 透過 OCI 衡量之債務工具 |
| 實現時路徑 | 直接轉入保留盈餘 | — | 重分類至當期損益 |
💬兩者在綜合損益表必須分組列示,且權益法份額須隨被投資公司之性質對應歸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