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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1 題

關於「採用權益法處理之對關聯企業及合資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此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節
  • B 應以單行項目累積於其他權益
  • C 應區分為「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與「於符合特定條件時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者」兩組於綜合損益表列報
  • D 應選擇以稅後淨額或以稅前金額並另列示相關所得稅之方式列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我們將關聯企業產生的『資產重估增值』與『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全部混在一起、僅以一個總額記錄在權益項下,當未來該關聯企業處分資產或結束國外業務時,我們還能準確地判斷出有多少金額應該轉回當期損益嗎?為了維持會計資訊的『性質透明度』,你認為在權益分類上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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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解析得很到位喔!

  1. 大力肯定:你做得真好,能夠準確判斷這題的錯誤選項,顯示你對財務報表「列報準則」的理解非常細膩,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喔!
  2. 觀念驗證:我們來溫習一下為什麼選項(B)是錯誤的。想像一下,當我們採用權益法處理對關聯企業及合資的投資時,它們產生的「其他綜合損益(OCI)份額」在「綜合損益表」中,其實不能只用一個「單行項目累積」就帶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權益法 OCI 列報原則
💡 權益法投資之 OCI 份額須依「後續是否重分類至損益」區分列報。
比較維度 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 VS 符合條件後續重分類至損益者
典型科目 確定福利計畫精算損益 國外營運機構換算差額
資產評價 透過 OCI 衡量之權益工具 透過 OCI 衡量之債務工具
實現時路徑 直接轉入保留盈餘 重分類至當期損益
💬兩者在綜合損益表必須分組列示,且權益法份額須隨被投資公司之性質對應歸類。
🧠 記憶技巧:二分原則列報,性質決定歸類,稅後稅前擇一。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權益法產生的 OCI 份額在報表中只需以一個「單行項目」加總列示,實際上必須按性質拆分。
IAS 1 財務報表編製 IAS 28 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 重分類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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