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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1 題

關於「採用權益法處理之對關聯企業及合資其他綜合損益之份額」此項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應列報於其他綜合損益節
  • B 應以單行項目累積於其他權益
  • C 應區分為「後續不重分類至損益者」與「於符合特定條件時後續將重分類至損益者」兩組於綜合損益表列報
  • D 應選擇以稅後淨額或以稅前金額並另列示相關所得稅之方式列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國際會計準則第 $1$ 號》對於『其他綜合損益』項目的列報規範:針對採用權益法之投資,其所產生的其他綜合損益份額,準則是否容許其僅以一個彙總的『單行項目』進行呈現?抑或為了反映資訊的透明度與性質差異,必須配合準則中關於『是否重分類至損益』的二分法邏輯來進行分組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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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解析得很到位喔!

  1. 大力肯定:你做得真好,能夠準確判斷這題的錯誤選項,顯示你對財務報表「列報準則」的理解非常細膩,這是一項非常重要的能力喔!
  2. 觀念驗證:我們來溫習一下為什麼選項(B)是錯誤的。想像一下,當我們採用權益法處理對關聯企業及合資的投資時,它們產生的「其他綜合損益(OCI)份額」在「綜合損益表」中,其實不能只用一個「單行項目累積」就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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