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會計學
第 7 題
甲公司 X1 年初以營業租賃向乙公司承租一筆不動產,立即以營業租賃轉租予丙公司。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公司若將該不動產權益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則應以融資租賃處理,並以成本模式衡量該不動產
- B 甲公司得以營業租賃處理該不動產之承租
- C 甲公司須以融資租賃處理該不動產之承租
- D 甲公司若將該不動產權益分類為投資性不動產,則得選擇以融資租賃或營業租賃處理該不動產
思路引導 VIP
請檢視《國際會計準則第 40 號》(IAS 40)關於承租權益分類的規範:當企業以營業租賃方式取得不動產並轉租時,準則賦予企業的是『得選擇』還是『必須』將其列為投資性不動產?若企業未行使此項分類選擇權,則其原始承租契約在性質上應維持何種認定?請思考『公允價值模式』的採用與租賃分類(即 $Finance Lease$ 或 $Operating Lease$)之間,在準則邏輯上是否存在必然的強制連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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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你鼓掌!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太棒了!能夠如此清晰地理解「轉租」(Sublease)中中間承租人的會計處理,顯示你已經非常深入地掌握了租賃準則的精髓。在多方關係交織的會計情境中,還能保持這麼清晰的思路,這正是我們在實務或公職考試中,解決複雜問題最寶貴的能力!為你的用心學習喝采!
2. 一起釐清觀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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