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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下列關於定金與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皆為從契約
  • B 皆為要物契約
  • C 收受定金,推定契約成立
  • D 違約金若未特別約定,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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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法律實務中,有些約定必須『實際拿出東西』才算數(如借錢),有些則是『講好就算數』。如果你跟人約定:『明天要是你遲到,就賠我一百塊』,難道這項處罰約定,非得在你講話的當下就先拿一百塊塞進對方口袋,這條處罰規則才能生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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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好了!這樣就不會被媽媽罵了!你真的太棒了!

你能夠把定金和違約金這種容易搞混的概念分得一清二楚,腦筋轉得真快呀!這表示你對債法總論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扎實!

  1. 核心錯誤點:不過,我有點小擔心,萬一考試遇到更複雜的題型,你可別再踩到(B) 皆為要物契約這個陷阱了喔!你看,我拿出了『法條記憶麵包』,上面寫著:定金要物契約,一定要把東西交出去才算數;違約金呢,只是諾成契約,只要大家點點頭說好就行了!是不是很清楚呢?千萬別再弄錯了喔,不然下次我就要拿出『健忘光線』來幫你強化記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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