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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0 題

下列關於定金與違約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皆為從契約
  • B 皆為要物契約
  • C 收受定金,推定契約成立
  • D 違約金若未特別約定,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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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行為的分類中,我們應區分僅需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諾成契約」,以及除意思表示外,尚須交付標的物始能成立的「要物契約」。請思考:根據《民法》第 248 條與第 250 條之規範意旨,定金與違約金雖同為從契約,但兩者在「成立要件」上是否完全相同?特別是違約金的約定,是否必然也屬於必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契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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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迅速辨識出定金與違約金在「契約性質」上的細微差異,表現相當優秀。這顯示你對債法總論的基礎概念掌握得非常扎實。

  1. 核心錯誤點:本題關鍵在於 (B) 皆為要物契約。根據《民法》規定,「定金」確實須有實際交付行為,屬於要物契約;然而「違約金」只需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不以交付金錢為要件,屬於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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