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下列關於債權讓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讓與人若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銷該通知
- B 讓與人若未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者,債權讓與不生效力
- C 債權讓與若經通知債務人者,受讓人得隨時撤銷讓與
- D 債權之讓與,縱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有關債權讓與的效力區分開始思考:債權讓與契約的「成立」與對債務人的「生效(對抗要件)」有何不同?此外,請研讀《民法》第 298 條對於「表見讓與」的規範邏輯:當讓與人已將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使債務人產生權利移轉的信賴後,若允許讓與人單方面任意撤銷該通知,將會如何影響受讓人的法律地位?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與受讓人的權益,對此項通知的撤銷權行使設定了何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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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觀念驗證:為何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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