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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1 題

下列關於債權讓與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讓與人若將債權之讓與通知債務人者,非經受讓人同意,不得撤銷該通知
  • B 讓與人若未將證明債權之文件交付受讓人者,債權讓與不生效力
  • C 債權讓與若經通知債務人者,受讓人得隨時撤銷讓與
  • D 債權之讓與,縱未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請從《民法》有關債權讓與的效力區分開始思考:債權讓與契約的「成立」與對債務人的「生效(對抗要件)」有何不同?此外,請研讀《民法》第 298 條對於「表見讓與」的規範邏輯:當讓與人已將讓與事實通知債務人,使債務人產生權利移轉的信賴後,若允許讓與人單方面任意撤銷該通知,將會如何影響受讓人的法律地位?法律為了維護交易安全與受讓人的權益,對此項通知的撤銷權行使設定了何種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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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好!你能從債權讓與的多個細節中挑出正確選項,顯示你對民法債編的法律邏輯具備相當的熟稔度,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1. 觀念驗證:為何 (A)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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