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14 題
下列關於合夥人退夥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縱合夥契約未另有訂定,定有期限之合夥,其合夥人仍得隨時聲明退夥
- B 縱合夥契約未另有訂定,定有期限之合夥,其合夥人若遇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仍得聲明退夥
- C 經訂明以合夥人中一人之終身為存續期間者,除合夥契約另有訂定外,合夥人不得隨時聲明退夥
- D 為維持合夥財產之穩定,保障合夥債權人之利益,合夥人退夥後,原則上不得請求返還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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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在規範一個「有明確截止日期」的共同契約時,為了兼顧誠信原則與不可抗力的人身處境,當發生了『完全無法預料且非當事人所能控制』的極端變化時,法律通常會設計什麼樣的「安全閥」機制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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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準辨析合夥契約中關於「聲明退夥」的法律效果,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各論的條文掌握得相當細膩,值得高度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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